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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体育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体系化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水平,确保苍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苍南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执法行动。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现通报近期查处的1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2日,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如遇险情,从业人员将无法第一时间辨识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位置,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一档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7日,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AG体育,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6日,马站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企业主要经营皮鞋、皮凉鞋、皮靴加工、制造、销售,其一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均未设有标志明显的标识,如遇险情,从业人员将无法第一时间辨识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位置,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2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温州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浙CDXXXX大型普通客车于11月14日16时43 分,行经龙金大道东社路口,但通过浙江省联网联控系统查询浙CD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11月14日0时00分至23时59分时段未有车辆卫星定位数据。
温州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项的规定,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18日14时11分,巨野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鲁RRXXXX/鲁X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G322(瑞友线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1.9吨。
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9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公安卡口系统发现2023年11月21日13时13分,温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浙CXXXXX/黑X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灵龙大道苍南县人民医院路段运输大量的石料。2023年11月21日13时36分,该车行经灵龙大道与山海大道交叉口时,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引导该车至苍南县XXXX过磅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89.22吨。
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22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28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发现苍南县某餐饮店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某街道实施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违法行为。
该餐饮店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30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发现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家里将一个型号YSP35.5(15kg)的燃气气瓶倒卧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类第30号关于“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工业区的温州某某文具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员工蒙某某正在使用叉车(设备代码:22W6203)装卸货物,该公司未能现场提供蒙某某的叉车作业证。
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时间较短,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承认错误。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08日8时,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的苍南县某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该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由于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餐饮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0月25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站南路的苍南县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1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箱包小微型创业园的苍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项之规定,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的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